申请翻查香港结婚纪录及/或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的详细说明

根据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设立香港结婚纪录的目的是:

  1.  使婚姻登记官能备存所有香港结婚纪录,以履行其于《婚姻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的法定责任;以及
  2.  在合法情况下,用以核实有关人士的身分、年龄、家庭关系、婚姻状况等,或用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初用者约需10至20分钟完成此网上申请。
在开始申请时,请先参阅以下说明:

一. 领取翻查结婚纪录及/或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的翻查结果

  1. 在网上递交的申请,必须在选定之香港办事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2. 欲以邮递方式领取翻查结果,请将申请书邮寄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生死登记总处。

二.证明文件

领证时,你须出示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如你是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请紧记带同同意书正本及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前来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否则你将不会获发有关的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三.收费

  1. 翻查结婚纪录的费用须在递交申请时缴交。在网上递交的申请,你可使用VISA,万事达卡或缴费灵(PPS)缴费。
  2. 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的费用须在领取证明书时缴交。缴费可用现金,亦可用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以港币付款(每项费用以独立支票/本票支付),抬头人请注明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四.收集资料的目的

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1. 办理婚姻登记、翻查及签发婚姻纪录及有关申请;
  2. 执行有关婚姻登记的法例;
  3. 实施/执行《入境条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职务,藉此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执行其他法例和规例;
  4. 在有关人士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名你为保证人或谘询人时,把你的资料用作核对用途;
  5.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能识辨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6.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申请内提供个人资料统属自愿。若你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本处可能无法办理你的申请,或无从翻查或不能正确地辨别有关记项。

五.资料转交的类别

为达到上述的目的,你在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会向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及其他机构披露。

六.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你在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七.查询

如欲查询申请内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或改正,可向下列人员提出: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总入境事务主任(生死及婚姻登记)执行
电话:2867 2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