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設立香港出生登記紀錄的目的是: | |
(a) | 使生死登記官能備存所有香港出生登記紀錄,以履行其於《生死登記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下的法定責任;以及 |
(b) |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 |
初用者約需10至20分鐘完成此網上申請。 在開始申請時,請先參閱以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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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領取香港出生登記紀錄的翻查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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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網上遞交的申請,必須在選定之香港辦事處領取翻查結果。如你是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請緊記帶同同意書正本及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前來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否則你將不會獲發有關的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
(2) | 欲以郵遞方式領取翻查結果,請將申請書郵寄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生死登記總處。 |
二.查冊的類別 | |
(1) | 「特定查冊」即翻查一名有明確資料人士的某一紀錄(申請人須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此項查冊涵蓋前後合共不超過5年期的紀錄。除非申請人作出特別聲明,本處進行翻查時,會先按申請人所提供的出生年份(例如1990年)查找。如未能在原提供的出生年份找到對應紀錄,本處會進一步翻查該年份前兩年至後兩年,合共涵蓋5年的紀錄 (按上例,即1988-1992年 ) 。 |
(2) | 「一般查冊」即翻查不屬於「特定查冊」類別的紀錄,例如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能確定(申請人未能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或確實出生日期,以供本處翻查紀錄)。 |
三.收費 | |
(1) | 翻查出生紀錄的費用須在遞交申請時繳交。在網上遞交的申請,你可使用VISA、萬事達卡、銀聯、JCB或繳費靈(PPS)繳費。 |
(2) | 領取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的費用須在領取證明書時繳交。繳費可用現金,亦可用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以港幣付款(每項費用以獨立支票/本票支付),抬頭人請註明為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四.收集資料的目的 | |
申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入境事務處會用作下列一項或多項用途: | |
(1) | 辦理生死登記、翻查及簽發生死紀錄及有關申請; |
(2) | 執行有關生死登記的法例; |
(3) | 實施/執行《入境條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的有關條文規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職務,藉此協助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執行其他法例和規例; |
(4) | 在有關人士向入境事務處提出申請並提名你為保證人或諮詢人時,把你的資料用作核對用途; |
(5) | 供作統計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統計數字或研究成果,不會以能識辨各有關的資料當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
(6) | 供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
在申請內提供個人資料統屬自願。若你未能提供足夠的資料,本處可能無法辦理你的申請,或無從翻查或不能正確地辨別有關記項。 | |
五.資料轉交的類別 | |
為達到上述的目的,你在申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或會向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及其他機構披露。 | |
六.查閱個人資料 |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原則,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你的查閱權利包括在繳交有關費用後,索取你在申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 | |
七.查詢 | |
如欲查詢申請內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或改正,可向下列人員提出: | |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 總入境事務主任(生死及婚姻登記)執行 電話:2867 27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