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翻查香港出生登记纪录的详细说明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设立香港出生登记纪录的目的是
(a) 使生死登记官能备存所有香港出生登记纪录,以履行其于《生死登记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的法定责任;以及
(b) 在合法情况下,用以核实有关人士的身分、年龄、家庭关系等,或用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初用者约需10至20分钟完成此网上申请。
在开始申请时,请先参阅以下说明:
一. 领取香港出生登记纪录的翻查结果
(1) 在网上递交的申请,必须在选定之香港办事处领取翻查结果。如你是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请紧记带同同意书正本及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前来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否则你将不会获发有关的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
(2) 欲以邮递方式领取翻查结果,请将申请书邮寄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生死登记总处。
二.查册的类别
(1) 「特定查册」即翻查一名有明确资料人士的某一纪录(申请人须提供该名人士的确实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此项查册涵盖前后合共不超过5年期的纪录。除非申请人作出特别声明,本处进行翻查时,会先按申请人所提供的出生年份(例如1990年)查找。如未能在原提供的出生年份找到对应纪录,本处会进一步翻查该年份前两年至后两年,合共涵盖5年的纪录 (按上例,即1988-1992年 )
(2) 「一般查册」即翻查不属于「特定查册」类别的纪录,例如该名人士的个人资料不能确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该名人士的确实姓名及/或确实出生日期,以供本处翻查纪录)。
三.收费
(1) 翻查出生纪录的费用须在递交申请时缴交。在网上递交的申请,你可使用VISA、万事达卡、银联、JCB或缴费灵(PPS)缴费。
(2) 领取出生登记纪录记项的核证副本的费用须在领取证明书时缴交。缴费可用现金,亦可用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以港币付款(每项费用以独立支票/本票支付),抬头人请注明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四.收集资料的目的
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1) 办理生死登记、翻查及签发生死纪录及有关申请;
(2) 执行有关生死登记的法例;
(3) 实施/执行《入境条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职务,藉此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执行其他法例和规例;
(4) 在有关人士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名你为保证人或谘询人时,把你的资料用作核对用途;
(5)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能识辨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6)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申请内提供个人资料统属自愿。若你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本处可能无法办理你的申请,或无从翻查或不能正确地辨别有关记项。
五.资料转交的类别
为达到上述的目的,你在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会向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及其他机构披露。
六.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你在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七.查询
如欲查询申请内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或改正,可向下列人员提出: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总入境事务主任(生死及婚姻登记)执行
电话:2867 2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