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1. 收集资料的目的

对于申请表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的用途:

  1. (a) 办理你的申请;
  2. (b) 实施/执行《入境条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职务,藉此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执行其他法例和规例;
  3. (c) 在有关人士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名你为保证人或谘询人时,把你的资料供作核对用途;
  4. (d)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识辨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
  5. (e) 在你的申请获批后,供劳工及福利局(包括其辖下的香港人才服务窗口)以及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机构跟进你在签证/进入许可有效期内在港生活和就业情况,以及其他在港的最新发展;以及
  6. (f)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申请表内的个人资料是自愿提供的。如果你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本处或许不能办理你的申请,或无从翻查或不能正确地辨别有关纪录。

2. 资料转交的类别

为了执行上述的目的,你在申请表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许会转交劳工及福利局(包括其辖下的香港人才服务窗口)、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及其他机构。

3.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你有权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你在申请表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有关查询申请表内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或改正,可向下列人员提出: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
总入境事务主任(居留权证明书)
电话:(852) 2829 4150

4. 一般查询

有关申请的一般查询,请透过以下方式与本处联系:

电话: (852) 2824 6111
传真: (852) 2877 7711
电邮: enquiry@immd.gov.hk
网址: www.imm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