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的詳細說明
初用者約需10至20分鐘完成此網上遞交。
在開始遞交時,請先參閱以下說明。
 
一. 注意事項
(1) 已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結婚人士均可使用此網上服務。
(2) 你可選擇經網上遞交或在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提供所需資料。
(3) 如你選擇經網上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你最遲須在已預約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日期前一天遞交所需資料。
(4) 在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後,你仍須如期前往婚姻登記處或辦事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如你未能如期赴約,你的預約將會被取消,而系統亦會於預約日期當晚自動刪除你所遞交的資料。
(5) 你可於赴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更正已遞交的資料。
(6) 如你取消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預約,系統將會自動刪除已遞交的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若你其後重新預約,你須重新遞交有關資料。
(7) 你無須在網上繳交任何費用,根據《婚姻條例》繳交的費用將在預約日期當天收取。
 
二. 收集資料的目的
資料表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入境事務處作下列一項或多項用途:
(1) 辦理婚姻登記、翻查及簽發婚姻紀錄及有關申請;
(2) 執行有關婚姻登記的法例,包括在舉行婚禮前把擬結婚通知書在公眾地方展示;如任何人士根據法例反對這段婚姻,可以書面向婚姻登記官提出;
(3) 實施/執行《入境條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的有關條文規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職務,藉此協助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執行其他法例和規例;
(4) 在有關人士向入境事務處提出申請並提名你為保證人或諮詢人時,把你的資料供作核對用途;
(5) 供作統計及硏究用途,但所得的統計數字或研究成果,不會以能辨識各有關的資料當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6) 供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資料表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是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的法定要求必須提供。該等資料將根據該法例載於擬結婚通知書,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及結婚證書內。若你未能提供足夠的資料,本處可能無法辦理你的婚姻登記。
 
三. 資料轉交的類別
為了執行上述的目的,你在資料表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或會向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及其他機構披露。
 
四. 查閱個人資料
(1) 你可要求查閱你於資料表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並可於繳付指定費用後要求取得該等資料。
(2) 如你未能在預定日期前往指定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你經本處網上預約系統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均會在預定日期後立即被清除。有關的個人資料被清除後,你不能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要求查閱或更正該等資料。
(3) 婚姻登記過程中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包括:結婚日期、籍貫、教育程度、曾締結婚姻次數、前結婚日期、離婚日期/前配偶死亡日期、個人婚姻狀況、職業、年齡、居住香港時間、前居住國家及所操語言,乃是供政府統計處製備統計數字及進行研究之用。所得的統計數字及研究結果將不會識辨當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分。因此,並未能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而要求查閱或更正該等資料。
 
五. 查詢
有關查詢資料表內的個人資料,可向下列人員提出:

香港金鐘道六十六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三樓
總入境事務主任(生死及婚姻登記)執行
電話: 2867 278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