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用者约需10至20分钟完成此网上递交。 在开始递交时,请先参阅以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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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注意事项 | |
(1) | 已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结婚人士均可使用此网上服务。 |
(2) | 你可选择经网上递交或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提供所需资料。 |
(3) | 如你选择经网上递交婚姻登记所需资料,你最迟须在已预约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日期前一天递交所需资料。 |
(4) | 在递交婚姻登记所需资料后,你仍须如期前往婚姻登记处或办事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如你未能如期赴约,你的预约将会被取消,而系统亦会于预约日期当晚自动删除你所递交的资料。 |
(5) | 你可于赴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更正已递交的资料。 |
(6) | 如你取消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预约,系统将会自动删除已递交的婚姻登记所需资料。若你其后重新预约,你须重新递交有关资料。 |
(7) | 你无须在网上缴交任何费用,根据《婚姻条例》缴交的费用将在预约日期当天收取。 |
二. 收集资料的目的 | |
资料表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供入境事务处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 |
(1) | 办理婚姻登记、翻查及签发婚姻纪录及有关申请; |
(2) | 执行有关婚姻登记的法例,包括在举行婚礼前把拟结婚通知书在公众地方展示;如任何人士根据法例反对这段婚姻,可以书面向婚姻登记官提出; |
(3) | 实施/执行《入境条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职务,藉此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执行其他法例和规例; |
(4) | 在有关人士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名你为保证人或谘询人时,把你的资料供作核对用途; |
(5) |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能辨识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
(6) |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
资料表所收集的个人资料,是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的法定要求必须提供。该等资料将根据该法例载于拟结婚通知书,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及结婚证书内。若你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本处可能无法办理你的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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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料转交的类别 | |
为了执行上述的目的,你在资料表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会向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及其他机构披露。 | |
四. 查阅个人资料 | |
(1) | 你可要求查阅你于资料表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并可于缴付指定费用后要求取得该等资料。 |
(2) | 如你未能在预定日期前往指定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你经本处网上预约系统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均会在预定日期后立即被清除。有关的个人资料被清除后,你不能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要求查阅或更正该等资料。 |
(3) | 婚姻登记过程中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结婚日期、籍贯、教育程度、曾缔结婚姻次数、前结婚日期、离婚日期/前配偶死亡日期、个人婚姻状况、职业、年龄、居住香港时间、前居住国家及所操语言,乃是供政府统计处制备统计数字及进行研究之用。所得的统计数字及研究结果将不会识辨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分。因此,并未能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而要求查阅或更正该等资料。 |
五. 查询 | |
有关查询资料表内的个人资料,可向下列人员提出: | |
香港金钟道六十六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三楼 总入境事务主任(生死及婚姻登记)执行 电话: 2867 278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