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详细说明
初用者约需10至20分钟完成此网上申请。
在开始申请时,请先参阅以下说明:

一. 领取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申请结果
(1) 在网上递交的申请,必须在选定之香港婚姻登记处领取申请结果。
(2) 欲以邮递方式提出申请,请将申请书邮寄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二.证明文件
领证时,你须出示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三.收费
(1) 翻查结婚纪录的费用须在递交申请时缴交。在网上递交的申请,你可使用VISA,万事达卡或缴费灵(PPS)缴费。
(2) 领取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费用须在领取证明书时缴交。缴费可用现金,亦可用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以港币付款(每项费用以独立支票/本票支付),抬头人请注明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四.收集资料的目的
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1) 办理婚姻登记、翻查及签发婚姻纪录及有关申请;
(2) 执行有关婚姻登记的法例;
(3) 实施/执行《入境条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职务,藉此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执行其他法例和规例;
(4) 在有关人士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名你为保证人或谘询人时,把你的资料用作核对用途;
(5)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能识辨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6)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申请内提供个人资料统属自愿。若你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本处可能无法办理你的申请,或无从翻查或不能正确地辨别有关记项。
五.资料转交的类别
为达到上述的目的,你在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会向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及其他机构披露。

六.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你在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七.查询
如欲查询申请内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或改正,可向下列人员提出: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总入境事务主任(生死及婚姻登记)执行
电话:2867 2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