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用者约需10至20分钟完成此网上申请。 在开始申请时,请先参阅以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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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领取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申请结果 | |
(1) | 在网上递交的申请,必须在选定之香港婚姻登记处领取申请结果。 |
(2) | 欲以邮递方式提出申请,请将申请书邮寄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
二.证明文件 | |
领证时,你须出示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 |
三.收费 | |
(1) | 翻查结婚纪录的费用须在递交申请时缴交。在网上递交的申请,你可使用VISA,万事达卡或缴费灵(PPS)缴费。 |
(2) |
领取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费用须在领取证明书时缴交。缴费可用现金,亦可用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以港币付款(每项费用以独立支票/本票支付),抬头人请注明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四.收集资料的目的 | |
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入境事务处会用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 |
(1) | 办理婚姻登记、翻查及签发婚姻纪录及有关申请; |
(2) | 执行有关婚姻登记的法例; |
(3) | 实施/执行《入境条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履行入境管制职务,藉此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执行其他法例和规例; |
(4) | 在有关人士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名你为保证人或谘询人时,把你的资料用作核对用途; |
(5) | 供作统计及研究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或研究成果,不会以能识辨各有关的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提供;以及 |
(6) | 供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
在申请内提供个人资料统属自愿。若你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本处可能无法办理你的申请,或无从翻查或不能正确地辨别有关记项。 | |
五.资料转交的类别 | |
为达到上述的目的,你在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会向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及其他机构披露。 | |
六.查阅个人资料 |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你在申请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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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询 | |
如欲查询申请内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或改正,可向下列人员提出: | |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总入境事务主任(生死及婚姻登记)执行 电话:2867 2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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